最新文章

success cases
您的位置是: 温江区律师网>成功案例 > 正文

医保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来源:温江区律师网  作者:成都律师  时间:2016-03-13

分享到:

  农民庄某在外出途中被贾某驾驶的农用车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6500元。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肇事方认为,对于庄某已经得到的医保赔偿费用,应从自己承担的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庄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贾某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费用,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决赔偿原告1.61万元。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两者可否兼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交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医保支付请求权的基础是社会保险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公民享有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医保机构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扣减医保待遇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参合人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就医保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侵权人、受害者之间形成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医保投保人是在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故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温江区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添加微信

庞石磊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